法律分析:
凡发现拒绝、逃避兵役义务责令不改的应征公民,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罚款,即1.8万元至5.4万元,且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录用或录取逃避兵役义务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处年优待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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