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及弹药,包括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子弹等,达到一定数量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将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应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行为均应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前述4种情形非法持有枪支的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予以立案。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中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及弹药等情况都属于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涉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情形,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立案追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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