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等。
一、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有哪些
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如下:小股东有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派生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股利分配。当公司有可分配的盈余时,小股东可以要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小股东行使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提起收购股份的诉讼: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四是请求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或者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严重影响小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判决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分配。
二、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哪些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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