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政发工资的非但不一定是在编人员,甚至也不一定是正式职工。
这部分人员虽然由地方财政供养,但永远与编制无缘。除参加招考外,临时合同人员没有其他途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成为正式职工。在机构改革中,精简机构、精简人员,首当其冲就是这些编外人员。尤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生产经营类改企,合同人员就可能面临重新就业,或者下岗自主择业的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