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法人 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此条款表明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两种情况,一种由法人承担,第二种由法人承担后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 法人追偿权 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法人代表实施的行为时职务行为,即法人代表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2、有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
3、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
4、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三、如何 认定 法人代表实施的行为是 “执行职务”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该行为属于履行法人职务的行为。因此,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权并进而将责任效果转由法人承受的基础,是区分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此,首先需要重新审视法定代表人权限来源的代表说与代理说及其关系。传统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来源于法律授权,即此处的代表权具有“法定代理”权的内涵效果。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权限则基于商事代理制度原理,源自法人意志机关的授权。
除需评价该行为是否符合法人目的事业等一般标准外,还要看法人章程或内部决议是否存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限制,以及相对人是否客观上善意不知晓该权限限制的具体内容。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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