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是补偿的项目是固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章,具体补偿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章,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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