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证明通常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贫困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
开贫困证明所需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3、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
5、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以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其中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须提供《就业援助证》等。
贫困证明办理流程:
1、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将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进行调查审核。
4、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将相关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综上所述,贫困证明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政策发布机构以获取最新的办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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