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意见》: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所主张的权利,是并未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或并未在一审反诉中提出请求,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8条第一款:在二审程序中被告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基本维持了《民诉意见》原来的规定。
三、从《民诉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同点来看,
1、两者均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对反诉及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只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若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则要告知另行起诉。
《民诉意见》及《民诉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
1、如果不允许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那原审被告只能另行起诉,如此一来,原被告双方必然要经历两次诉讼,造成双方的诉累,不符合诉讼制度设立的经济及目的;同时,由于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很可能导致法院在本诉与反诉的事实认定上出现抵触,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意见与司法解释均未禁止二审中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
2、但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后只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此时已无上诉权。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均是提出了新的主张,实际上是在二审中发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如果法院对新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法提出上诉,这必然是违反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原则的,也损害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均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审计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8条第二款: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判。这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款,通过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当事人双方放弃上诉权利或审级利益,人民法院在此时可以将反诉或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换言之,双方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表明,放弃审级利益,允许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当然,在当事人选择此种合并审理方使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名。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较为进步、开放的一点体现,也体现了民事案件的私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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