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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2020-03-05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个人或单位作为主体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是指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刑罚的确定和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票据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量刑上,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一般处以有期徒刑,刑期的长短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悔罪表现等因素,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总之,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结语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等。根据刑法规定,对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刑期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并可以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悔罪表现等因素。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解释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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