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还有《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以外,买卖合同纠纷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及第3条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是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就不再适用民法总则的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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