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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虚假广告宣传处罚标准

2021-07-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虚假广告宣传处罚标准:虚假广告罪必须情节严重,包括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再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成立虚假广告罪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虚假广告宣传处罚标准

(1)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虚假广告罪:

a.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c.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d.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成立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拓展延伸

2023年虚假广告惩罚措施的新规定

2023年虚假广告惩罚措施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规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行政拘留等。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广告监管力度,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巡查和监测频率,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核实工作。同时,新规定还强调了广告主体责任,要求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更大的责任。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将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广告行业的诚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

结语

2023年的虚假广告惩罚措施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打击,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同时,广告监管力度将加强,对虚假广告进行更频繁的巡查和监测,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核实。广告发布者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些措施的出台将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广告行业的诚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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