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生效的行纪合同存在。具有实际履行意义的生效行纪合同时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前提条件。没有行纪合同,或虽有行纪合同存在但未生效,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就缺少了根据。
2、行纪人介入权的标的物范围受到限制。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标的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因为此类商品在价格上比较有透明度,行纪人难以任意抬高或降低价格。
3、委托人无禁止的意思表示。只要委托人在行纪人在介入的通知到达之前的任何时候做出禁止的表示,行纪人就失去了行使介入权的机会。委托人的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在行纪合同订立之时做出,也可以在行纪人介入前做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4、行纪人应具有履行因介入所承担的义务的能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这种义务在行纪人行使了介入权之后就表现为行纪人本身要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如果行纪人没有订立合约的能力,那么就必然会对委托人的利益有所损害,行纪人就违反了行纪人应负的对委托人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委托人的恶意欺诈。
一、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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