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师函格式:律师函 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 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 银行 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 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 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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