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其区别在于执行地点、执行程序、适用条件和羁押时间。拘留一般在立案后,在拘留所执行,逮捕需要检察院或法院批准,在看守所执行。拘留适用条件包括正在犯罪、被指认犯罪等,逮捕需要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逮捕必要。拘留羁押期限为十四至三十七日,逮捕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可根据具体案情延长。被逮捕后,可能一直羁押至判刑入狱。
法律分析
拘留和逮捕二者都属于强制措施,不同的在于:
1、执行地点、执行程序不同。刑事拘留一般在立案后,执行地点在拘留所,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后,达到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2、适用条件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逮捕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羁押时间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最长可达三十七日;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多少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具体的案情而定,但一般情况下,实施逮捕了的都是有极大几率判刑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被逮捕后,到起诉、审判、直至最终判刑入狱,会被一直羁押。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和逮捕:权力行使与程序保障
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措施,它们在权力行使和程序保障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拘留是指警察或执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用于短期羁押和取证。逮捕则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通常用于长期羁押和审判。在权力行使方面,拘留权力主要由执法机关行使,而逮捕权力则由司法机关行使。在程序保障方面,拘留通常需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继续拘留,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逮捕则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和批准,确保逮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刑事拘留和逮捕在权力行使和程序保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结语
拘留和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执行地点、适用条件和羁押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执行,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等情况,羁押期限为十四至三十七日。而逮捕需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执行地点在看守所,适用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在权力行使和程序保障方面,拘留由执法机关行使,逮捕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需经法院审查和批准。因此,拘留和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明显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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