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期间的问题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咨询:以房产或土地抵押可以约定抵押的期间吗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抵押担保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关于期间的问题,难道是不还清债务就一直抵押下去吗这队抵押人很不利,以后谁还会提供抵押抵押期间的问题可以套用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吗质押可以约定期间吗没有约定可以套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吗 律师解答:抵押可以约定期限。 如果之前未约定,在抵押发生之后仍可以约定,此约定同样具法律效力。 当约定期限到期,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财产请求权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如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选择拍卖抵押物,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