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不当得利的常见行为

2024-02-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不当得利是指在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常见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其中,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和基于受损者行为的不当得利比较常见。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在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常见为: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拓展延伸

得利行为的类型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行为人通过某种合法方式获取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得利行为包括无因管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受赠、继承、侵权行为等。这些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行为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而他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例如,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偿还后,有权请求行为人偿还因管理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

正当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请求国家补偿因正当防卫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但不免除防卫人的责任。

在财产继承中,得利行为主要体现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遗赠给特定的继承人或者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及其份额。得利行为在法定继承中主要体现在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给特定的人的财产。

得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行为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合规的得利行为,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结语

不当得利是指在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常见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