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 停止领取退休金,出来后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待遇。 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于2001年3月8日在答复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 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 基本养老金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五)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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