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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社保减免政策

2022-10-19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一、社保减免缓政策内容【 白话劳动法】认为“11号文”明确了社保减免缓政策针对的是单位应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对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政策精神,疫情下的社保减免与缓缴政策并行实施,6月之前为减免期,之后为缓缴期,中小微HRO公司最多可免征5个月,对于大型公司只能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支持。二、HRO行业与HRO公司在政策语境下的属性与类型由于在2011年时人力资源行业尚未产业化,因此,工信部于当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并未涵盖人力资源服务。当前HRO公司可以根据服务的内容,在“信息传输业”、“商务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范围内确定属性。以招聘为主营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可套用在“信息传输业”的范围内,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则可以相应归于“商务服务业”或“其他”。但是,人力资源公司主要经营派遣业务或外包业务,更多的收入体现为资金流,承揽几个项目人数就可能达到300人以上,因此,被定性为“中小微”的可能性不大。以外包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本质是人力资源公司与其服务行业的融合,所以其承包业务的类型决定了HRO公司的行业属性。如果人力资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但客户是中小微企业时,基于政策影响,客户的外包服务可能向招聘服务转化。因此,对于成本敏感型企业在2-6月之间与HRO机构的合作到底采用招聘服务还是外包服务是存在灵活空间。三、HRO公司的人员归属范畴根据《通知》按照人数认定中小微企业,结合财税[2018]77号文件,劳务派遣员工计算为甲方企业的人员数量,社保代理的人员也无法计入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员数量,只有HRO公司的雇员制员工才能计算为HRO机构的从业人员,因此,外包人员可以归入人力资源公司人数的统计口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也是无法计入HRO机构的从业人员范围。四、社会保险代理与缴费业务尚未停滞“11号文”明确要求,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白老师认为,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要针对养老与医疗保险,社保代缴业务包含了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两个部分,企业可以基于政策存在免缴,但职工代缴的部分工作并没有停止,因此,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保代缴业务并没有停滞。只是各地社保部门会基于文件要求出台属地化政策,地区正常也会有所差异,建议机构关注地方政策的具体出台。五、减免缓政策对行业的整体影响在时间维度上,中小微企业的免缴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湖北省企业免缴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严重困难企业缓缴期间为2020年7月至12月;另外,减免缓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不会产生影响。【白话劳动法】认为,HRO公司的服务客户如果属于中小微企业且又被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其2020年全年将可能不需要企业社保缴费的服务,只需针对个人缴费提供服务;如果是大型严重经营困难企业,5月份之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5月份之后也因缓缴存在6个月的暂停服务期。总结而言,本年度内除了经营良好的大型企业外,其他企业基本不存在社保代缴服务需求,同时基于社保免缴或缓缴期间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原因,企业或将降低单工伤或工伤类商业保险的业务需求。六、HRO公司的产业化与未来布局未来HRO公司的架构,应当形成以招聘公司、派遣公司、外包公司、服务公司、税筹公司、零工公司、咨询公司为事业部的集团型布局。在此基础上,外包将是人力资源公司产业化的未来,外包的产业化与人力资源行业化必将分离,泛类式外包会向专业化外包转型,信息化招聘为导向的公司与具体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也会产生剥离。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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