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20日起统一执行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相片的有关规定》,对相片不符合规定的婚姻当事人一律不予以受理。今年,国家民政部对婚姻登记又作出了新规定,对婚姻登记照片和婚姻登记告知单实行统一标准。国家民政部的新政策是从今年开始实行的,之前虽然也对婚姻登记照片有过规定,但既没限定背景色,也没有对照片的长宽尺寸作出严格限定。目前,国家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照片的执行标准为:“结婚证照片3张大2吋,规格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光面相纸,粘贴尺寸(长×宽)6×4(cm)’;离婚证照片2张2吋,规格为‘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光面相纸,粘贴尺寸(长×宽)3.5×4.5(cm)’。照片背景为红色”。新规定还对婚姻登记告知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一。按照中国的法律,没有数字签名的数码照片不能用作正式用途,正式用途的照片必须用胶片拍摄、化学冲洗,并保留原始底片备查。不出事则已,如果出事起纠纷,麻烦就大了,甚至可以解释为结婚证照片无效,相当于结婚证无效。未经处理或者仅仅做了略微美化的数码照片用化学冲洗(激光冲印)方法,一般也可以用作证件照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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