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虽然规定自留山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但是出于永久利用林业资源和发展林业生产的需要,不能擅自采伐。个人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领取采伐许可证者采伐后,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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