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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2020-07-22 来源:欧得旅游网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及风险提示。回购股份可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奖励职工、解决股东异议、转换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风险包括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修改章程等情况。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回购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回购股东股权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回购股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股东自愿出售股权;2.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3.公司需要减少股东人数或调整股权结构等。回购程序一般包括:1.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制定回购计划和报告;3.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4.向股东发出回购通知;5.履行支付和过户手续;6.更新公司股权登记簿。回购股权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复杂,建议在进行回购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和保护各方权益。

结语

回购股权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一项重要行为。回购股权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其他公司、奖励职工、满足股东异议等情况。在回购过程中,公司需遵守法律规定,如召开决议会议、制定回购计划、确定价格和数量等。回购股权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和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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