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就是指将原本属于公共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支取、转移出来,供自己或者自己指定、同意的人使用,不再用作国家公共事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和公共事业而言,包括将公款挪出来供自己、家人、亲朋或者公司、企业使用。挪用公款的用途,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2)用于购买奢侈品等不切实际的个人消费需求;(3)用于投资等营利性活动;(4)用于自己或家属治病等。这些用途虽然各有千秋,但都是法律禁止的,只是由于用途和性质不同,达到犯罪的起点标准不一样,比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时金额达到3万元就构成犯罪,用于家人治病等普通用途时,金额需要达到5万元,并且在3个月内归还的,不视为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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