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合同自动顺延至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在上述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如在期满后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
法律分析
1、会自动顺延。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拓展延伸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政策及权益保障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政策及权益保障是一个关乎孕妇权益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政策存在一定的规定和保障措施。一般情况下,雇主应当依法与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续签协商,确保孕妇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雇主拒绝续签或采取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孕妇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仍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相应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些期限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将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为保护孕妇权益,雇主应依法与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进行续签协商,若雇主拒绝续签或采取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孕妇可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政策有效执行,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