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的备案材料如下: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5、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6、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7、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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