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因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但基于特殊情形已经申请延期的,在延期内申请的应当受理;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应当受理;
3、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1年的可以继续申请,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因为申请的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因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后,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即使程序合法、材料完整仍然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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