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其被判处刑罚是其行为必然产生的后果。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有多种免除刑罚的情节,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罪犯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多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不仅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而且相当数量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两种以上的主刑和附加刑,可供司法人员选择的余地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活动就必须决定具体应判处的主刑刑种及其轻重程度,以及是否判处附加刑。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对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所判刑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可以暂缓执行。因此,在刑罚裁量中,自然包括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内容。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刑罚裁量还包括将因犯数罪而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为执行刑,从而宣告执行刑的问题。量刑与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联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没有定罪,量刑无从谈起;定罪不准,量刑必然不当。前者运用的是犯罪构成理论,后者适用的是量刑原则。准确定罪,适当量刑,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必然要求。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从刑事司法的过程性上看,由于量刑是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同时,它又是刑罚执行的先决条件,所以,在国家刑事活动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另一方面,从量刑活动的功能上看,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要件。因为只有通过量刑,才能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切实得以发挥,进而为刑罚目的的实现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础。量刑的偏差或者失当,都会对刑罚目的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相反,量刑正确,就可以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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