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江苏省产假规定中,女性产假从原本的128天延长到了149天,男方的陪产假为15天,遇到法定的节假日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比如中秋、元旦之类的假日可以补休,但是正常的双休日却是不能补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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