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武装部长一般由上一级人武部考核、选拔、任命。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办理乡镇武装部部长一般由乡镇党委委员兼任,属县管干部,县委提名乡镇党委委员,按程序任命后。乡镇党委提名乡镇武装部部长,县武装部批复任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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