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2、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3、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4、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所必须含有的内容。
5、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这一条讲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购买交强险的话,双方肯定是需要签订保险类型的合同,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保险合同当中包括有哪些内容以及格式方面的一些问题需要提醒注意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要关于免责条款仔细的审查清楚。
一、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商业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保险公司是否对“肇事后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定。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明确提醒投保人“逃逸免赔”,那么保险合同有效,商业险不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那么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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