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朝阳区的姐妹俩吴-云和吴-丽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公证。
姐姐吴-云对公证员说,她们的父母一直跟随妹妹吴-丽生活。现在她已经和妹妹协商好,将来由妹妹来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她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妹妹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且她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公证员在弄明白姐妹俩的意图后,告诉她们这样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根本不能予以公证。请问这是为什么呢?公证提示
北京市公证处徐-敏解释,这个协议不能公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吴-云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仍然享有继承权。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姐妹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特别提醒:放弃继承权时,除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外,还要注意“放弃”可以用多种形式进行,但如果要做公证的话,最好以单方声明的形式提出。因为放弃在民法上是一种单方行为,一个人做就可以了,如果用协议的形式,反而会在效力的认定上增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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