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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