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后不改可以拆除,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户外牌匾需要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审批,首先,提供审批材料,获得审批后,才能按照批准的材质、尺寸和样式进行制作牌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
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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