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通常在公司法领域内属于常见名词,又称隐名股东、实际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相对应。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确认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仅有实际出资行为是不够的,还应当有证据证明己方参与有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实质行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所签署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实际股东享有实际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归属,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在实际出资人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股权由实际出资人所得,但应当对公司承担未缴足的缴纳责任,承担股东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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