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损号牌记12分,并处罚款200元。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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