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本人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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