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钱社保局打入单位。职工受工伤之后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的单位垫付。在经过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工伤之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的,对于已经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的服务的标准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结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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