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逃避侦查行为必须对应于司法机关的具体侦查行为,如果缺乏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犯罪嫌疑人的逃避行为便不属于“逃避侦查”。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具体地指向了行为人,如司法机关具有针对性与指向性的侦查行为,如上门抽血、验指纹等,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的逃避行为就属于逃避侦查。最后,行为人的逃避行为客观地造成了司法机关侦查行为的无效性,即司法机关侦查行为本来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避行为而浪费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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