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单身证明的办理为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未婚、未再婚申明书的公证;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理后认定属实的,可以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
(一)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二)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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