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一、破产申请主体有哪些
(一)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二)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三)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破产清算;
(四)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五)债务人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破产债务如何申报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三)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