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收购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公司重组类型
1、以重组的客体为准,公司重组分为公司部分财产重组、公司人格重组、公司股权重组、公司控制权和公司经营方式重组;
2、以重组的公司数量为准,公司重组分为公司之间的重组与公司自身的重组;
3、以公司重组的主体为准,公司重组可分为内资重组与外资重组;
4、以重组的效果为准,公司重组可以分为以壮大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组以及以收缩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组;
5、以参与重组公司的竞争力为准,公司重组可以分为扩张型重组和康复型重组。
二、公司重组基本特征
1、公司重组活动是受到公司法强制规范适度干预的商事活动;
2、公司重组的主体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东;
3、公司重组的客体是公司于股东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4、公司重组适用于各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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