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而“冒名处分”并不属于“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前提是真实权利状态与通过物权公示表现出的权利外观存在差异,而冒名者不具有权利表象。冒名处分属于无效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