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在受到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时的工资待遇处理。根据规定,公务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在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在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对于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12月21日颁布人社部发〔2010〕104号),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有以下规定:
1. 在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
2. 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结语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12月21日颁布人社部发〔2010〕104号),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有以下规定:在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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