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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法庭,处理方式有哪些?

2020-01-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被告缺席开庭的处理办法:法院可采取拘传到庭、缺席判决、延期开庭审理、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等措施。被告不到庭时,法院可缺席判决,但若对被告不利,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不去法院会宣判并公告送达,可强制执行。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拒不到庭,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婚案件的被告等。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

法律分析

开庭被告缺席的处理办法如下

1、法院可以强制拘传到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2、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有: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情形有: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5、法院可以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被告不到庭的情形:

1、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不到庭,对于维护被告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3、被告不去法院会依法宣判,公告送达,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被告放弃了法庭陈述、质证、辩论等答辩权利,法官将按期开庭,并依据原告诉状、证据,以及法庭陈述等作出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被告缺席的处理办法有多种选择。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传到庭的措施,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此外,法院还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具体情况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最后,法院还可以终结诉讼,如原告或被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等情况。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但如果对被告的权益不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不去法院会依法宣判,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但如果被告放弃了答辩权利,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状、证据和法庭陈述等作出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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