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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从犯会如何判

2020-05-23 来源:欧得旅游网

诈骗罪的从犯是指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对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当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从犯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从犯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或者从犯为主犯从属关系,则从犯对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诈骗罪的从犯,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举例说明,主犯与从犯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如果法院判处主犯有期徒刑3年的,则从犯应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例如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对从犯进行量刑时,一般会减轻20%至50%的处罚,具体减轻的幅度,需要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很低,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对从犯的处罚。例如,诈骗罪的主犯被判处拘役刑或管制刑,而从犯在诈骗活动中并未起到重要作用,则完全可以免除对从犯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从犯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原则”。即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具体到诈骗案件中,《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犯罪中,从犯是应该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犯罪总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应当对其个人具体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诈骗罪从犯对于退出犯罪集团后其他组员针对同一受害人继续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承担刑责,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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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从犯从轻、减轻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犯从轻、减轻判例是指在诈骗罪案件中,如果主犯为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犯的成立条件是:从犯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犯与主犯的行为具有分工或者配合关系;从犯与主犯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故意。

从犯从轻、减轻判例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从犯从轻、减轻判例也有助于教育犯有从犯情节的人,认罪悔罪,减少再犯可能性。

结语

诈骗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诈骗罪数额较大时,从犯也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判断需要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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