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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就要离职等内容,这样做属于违法吗

2020-09-10 来源:欧得旅游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具体化、书面化的合法劳动合同约束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强调用人单位负有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强制性义务,是对妇女劳动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应当遵守合法原则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程序、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而达成,不允许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强迫女职工签订有损于其正当权益的合同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一,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其二,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其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其四,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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