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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022-09-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特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再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住房公积金、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并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需取得对方同意进行处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受损赔偿、遗嘱或赠与约定归属于一方的财产等。未能证明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再婚后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再婚后以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再婚登记后,离婚前所产生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住房公积金、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

(2)双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夫妻再婚后,共同财产包括离婚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住房公积金、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应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无法证明属于一方的财产,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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