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如何保护小区公共区域权益,主要思想是要求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侵权者进行制约,并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物业维护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场地时,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应获得业主委员会的批准。最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以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法律分析
如果有人侵犯小区公共区域的权益,如何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实际上是对业主权益的侵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公共区域。如果造成共用部位损坏,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因物业维护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应获得业主委员会的批准。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临时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场地。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经过参与表决的业主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擅自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给业主造成损失,那么业主有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有人擅自占用了小区公共区域,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权益是每个业主的责任,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有通过合作,才能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有人侵犯小区公共区域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公共区域。如果造成共用部位损坏,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物业维护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应获得业主委员会的批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临时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场地。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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