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需要备案费吗?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十条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
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允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相同。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6、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材料提交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可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
7、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9、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正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
为叙述清楚,我们做如下设定·在先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为a,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乙;在后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为b,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丙。
依前述设定,所谓“不得对抗”至少传达出一个确切的信息,即a合同的被许可人乙不得以在先订立并存续之a合同作为主张8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也即8合同应为有效,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在此基础上,我们如何认定a合同的效力呢?“不得对抗”是否应指在b合同视为有效的情况下,a合同应视为无效呢?但如此理解,至少会存在如下疑问:
(1)与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相矛盾;
(2)之所以出现在后许可合同b,往往是在先合同a的甲方违约的结果,相应的,合同a的乙方是最直接的受害人。但如果合同b不但因为履行了“备案”手续而合法有效、合同a因未履行相应手续被认定无效,而且,更严重的是,履行合同a“备案”手续恰恰是许可人甲方的法定义务,乙方对“备案”与否无从控制,那么,因为a合同的甲方违约而导致没有任何过错的乙方承担a合同无效的后果(尽管其有权追究乙方的a合同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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