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把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起源”。洗钱的过程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的踪迹,在得以“正当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洗钱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它往往要经过许多复杂过程才能达到掩饰犯罪收益来源的目的。一个完整的洗钱行为一般要经历处置、培植、融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处置阶段又称“放置”的过程,是洗钱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将犯罪非法收益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放入一个金融机构。特点是将犯罪收益处置为其他易于掌握和看起来不是特别可疑的形式进行保管。如走私大量的货币现金、将赃款转作金融机构存款以便与合法存款混同、分散存款或进行商业交易、其他放置赃款方式等。经过处置阶段后,不法分子的非法收益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置,为进一步洗钱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成为整个洗钱活动的基础。第二阶段:离析阶段又称为“分离”、“分层”、“培植”的过程,是具体的“清洗”钱的过程,也是洗钱活动的核心。在这一阶段,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手段将非法收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来回划转,采取多种形式使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模糊非法收益同犯罪收入之间的关系。如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黄金市场、汽车市场甚至街头零售业,制造出复杂的交易层次,多次转移或多次交易,甚至采取匿名交易,刻意蒙蔽或规避审计,将非法的资金与其来源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割断。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第三阶段:融合阶段又称“一体化”、“整合”、“归并”的过程,是洗钱活动的最后一环,也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在这一阶段,不法分子把经过离析后、一般人难以觉察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自由支配清洗后的收益,进行挥霍、享受,实施新的犯罪,甚至恐怖犯罪。至此,洗钱活动的所有过程已经完成。当然,由于洗钱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三个阶段的界限很难划清,有时,三个阶段可能同时发生或者某两个阶段重叠在一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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