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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如何解决

2020-06-1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未得承包权可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未得承包权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时,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 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2.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寻求帮助。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未得承包权可行政诉讼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据不完全了解,就目前情况而言,该规定的情形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争议比较多的一种。依此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落实该条规定,农业部于2003年11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以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未作出行政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院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它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2、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

4、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纠纷是农村土地流转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利用、经营和管理。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土地流转价格、经营收益分配等,可能会导致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

针对土地承包纠纷,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首先,鼓励土地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以增加农民收入。其次,强化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查处。同时,加大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对农民权益的损害,导致农民利益受损。此外,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够明确,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不高。

因此,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我国应当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监督力度,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

结语

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在于,前者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处理和审理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后者则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处理和审理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则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明确了行政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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